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出生即死亡的幼
第4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出生即死亡的幼崽死体的定性分析
法条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本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年3月1日起实施。
案情分析
年3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赠送其朋友冯某某虎骨酒治疗风湿病,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虎幼崽死体,刘某某遂通过 本案中虎幼崽死体交易价格仅人民币.00元,如将虎幼崽死体视为动物制品,则根据核定价值法定刑可能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将虎幼崽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虎,则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本案中对涉案虎崽死体的性质如何认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
本案中对涉案虎崽死体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涉案虎幼崽死体应认定为野生动物虎。第一,制品属于为获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加工的成品或者半成品,本案中的死体是动物整体,具有生物学中虎所具有的所有组织和器官;
第二,从价值层面上看,死体是完整动物,其有利用价值的部分没有经过筛选和去除,因此不应按照具体动物制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衡量;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本罪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将死体认定为制品,则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将动物抓捕后残忍杀害再进行买卖和运输,容易造成取证困难和含义混淆,且起不到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作用。
第二种观点涉案虎幼崽死体应认定为虎制品。第一,涉案虎幼崽死体从出生开始就不符合“动物”词条和基本特征,没有呼吸、心跳和感觉,对大自然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生物作用;
第二,出生即死亡的虎幼崽,虽然没有经过分割加工,但是从保存、邮寄等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一定程度的保鲜手段,否则会腐败变质,可以视为经过加工;
第三,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本罪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活着的、对生态、科研、经济、文化有重要作用的、国内和国际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惩罚残忍杀害行为,出生即死亡对大自然的价值微乎其微,且没有前置的杀害行为。
对于该案,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幼崽死体的保存和标本或者其他制品保存,具有相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经过加工。动物的每个部位都是有机物构成,一旦死亡或者分离必须经过某种方法进行养护,否则会腐败变质或者毁损,比如爪需要使用油进行浸泡,标本或者皮毛需要进行防腐加工。
第二,出生即死亡的幼崽死体区别于成年死体,其无法通过保护手段保证其生存。而活体死亡原因可以是饥饿、疾病、杀害,可以通过救助、治疗等保护手段避免其死亡,因此无论是野生还是驯养,出生即死亡的幼崽都无法避免最后死亡的结果,缺乏保护意义(但仍禁止进入流通买卖环节)。本案中的死体是驯养繁殖的虎幼崽,驯养者因为表演等经济目的,不会轻易放弃救助机会,但因出生即死亡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实行救助。
第三,我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出生即死亡的幼崽死体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可以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立法是为了保护,细微之处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才能实现最终目的,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日益美好。
信息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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